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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雄市政府观光局奖助旅行业推动团体至本市商圈夜市旅游」试办计画,并自即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20-12-31
更新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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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观光局奖助旅行业推动团体至本市商圈夜市旅游」试办计画
一、 响应本府经发局高雄时时抽等带动游客到商圈、夜市消费活动,及配合本府经发
局宣布延长至明(110)年1 月31 日,为延续该项措施效益及搭配明年1 月份
连续假期及假日活动,鼓励旅行业者组团至本市商圈或夜市观光消费,促进在地
观光产业经济发展,高雄市政府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特订定本试办计画。
二、 本计画奖助对象为本国合法设立之旅行业。
三、 本计画奖助期间及出团执行期间自中华民国110 年1 月1 日起至1 月31 日止,
若奖助经费用罄时,即停止奖助,并不再受理。
四、 本计画奖助范围及条件:
(一)组团人数须达20 人以上。
(二)须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
(三)凡团体行程有至本市经发局指定之商圈或夜市,每团每到一个商圈或夜市
可补助新台币1,000 元(请参考附件)。
五、 旅行业依本计画规定,最迟须於中华民国110 年2 月26 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补
助款核销,逾期不予受理。
六、 旅行业申请奖助及核销说明如下:
(一) 旅行社出团後即可送件申请补助款核销,本局将依申请送达顺序审核及核
拨补助款,至奖励经费用罄为止。
(二) 旅行社须以正式公文挂号(邮戳为凭,寄达本局时间最晚为110 年2 月26
日)并检附以下相关附件,向本局申请补助款:
1. 补助款拨付申请表。
2. 旅行业责任保险单及旅客团员名单(须经保险公司核章,及加盖旅行社
店章或公司章)。
3. 出团照片:
(1) 须含本市商圈、夜市之团员合照,人数少於20 人不予补助。
(2) 照片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旅客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旅客脸孔、人
数及所在高雄景点,照片并须注明高雄景点之名称,如为商圈夜市则
团体照要能辨别出为哪一个商圈夜市(请於商圈或夜市入口字样或意
象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4. 须检附车资费之原始凭证(即发票正本,发票金额须大於或等於补助金
额)、车辆行照影本。
5. 领据及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
6. 切结书。申请之旅行社须书面切结所检附内容一切属实,未有向其他机
关申请同项目费用补助、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不实等情事。
7. 旅行业执照影本(须加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及「与正本相符」字样)。
(三) 本局经审查旅行业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
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
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一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
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
迳予驳回。
七、 本计画仅接受旅行社总公司申请,如由分公司组团,需开立以总公司抬头跟统编
之住宿原始凭证,若原始凭证抬头及统编开立分公司资料,需请旅行社总公司提
供授权书(加盖总公司大小章),说明此团确实授权分公司办理。
八、 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请
寄送至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 号1 楼 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收)。
每家旅行社(含分公司)申请案件超过五件者,依挂号受理顺序以前五件为优先
审查,无法判断先後者,由本局迳为认定。
九、 旅行业依本计画申请补助,如有重复申请政府机关同性质费用补助、虚报、浮报
或申请文件不实者,不予补助;已补助者,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全数
补助款,以上如有涉法律责任者,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 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停业处分者,不予受理申
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
十一、 受补助者,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二、 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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