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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高雄国内旅游团体补助计画【山城观光版】

发布日期:2022-08-22
更新日期:2023-03-24
1.2万
五里亭灯光
2022高雄国内旅游团体补助计画【山城观光版】

一、计画法源:为鼓励团体至本市各大景点观光旅游,提升本市国民旅游人潮,高雄市政府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据「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办法」办理本计画。

二、补助对象:本国合法设立之旅行业。

三、补助方式:采事後核销(免事先申请)。
 (一)出团时间: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
 (二)受理时间: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或预算用罄)。
 (三)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四、补助条件: 
 (一)每团至少15(含)人以上至高雄景点旅游、两天一夜以上行程、须全团全程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业(或符合发展观光条例70-2条规定),并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请补助一晚住宿费。
    1.平日(周日到周四)住宿:每团补助5,000元。
    2.假日住宿(周五、六或国定假日):每团补助4,000元。
注:112.1.2(一)补假、112.1.20(五)-1.29(日)(农历春节期间)、112.2.25(六)-2.28(二)(二二八连续假日)、112.4.1(六)-4.5(三)(清明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二)行程必须安排至少两个高雄景点,其中一个须为本市宗教旅游景点(详如附件景点列表),并於景点拍团体照佐证。

2023山城观光版【期间限定+区域活动加码】:於甲仙芋笋梅节及那玛夏赏萤季活动期间,凡旅行社出团符合上开第(一)、(二)项条件之外:
1.观光景点改至甲仙区参与甲仙芋笋梅节(112年4月1日至4月2日),则加码多补助1,000元,即平日补助6,000元、假日补助5,000元。
2.观光景点改至那玛夏区参加那玛夏赏萤季(112年3月19日至4月30日),则加码多补助2,000元,即平日补助7,000元、假日补助6,000元。
3.112年3月25日补上班视为平日,4月1日至4月5日为清明连假,视为假日。
※提醒:请详阅第五条第(九)项核销照片相关规定。



(三)每家旅行社申请团数无上限(总公司与分公司须合并由同一窗口送件)。

(四)特别奖励:送团累计达100团以上(经机关审核通过核销)之旅行社,每间旅行社特别奖励30,000元(总公司及分公司采合并计算)。

五、办理核销所需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均须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申请单位须以挂号(邮戳为凭,寄达本局时间最晚为112年6月30日)并检附以下相关附件(请按照顺序排列),向本局申请补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一)公文(附件一)。
 (二)申请表(附件二)。
 (三)出团行程表。
 (四)车辆行照影本及驾驶执照影本。注意: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五)团员旅游保险单据(证明书)。
 (六)团员保险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字号、出生年月日。注意:本项须使用电脑输入列印,勿提供手写资料。
 (七)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黏贴用纸(附件三):本市合法旅宿发票正本(原始凭证)。注意:本项金额不得低於5,000元(平日住宿)或4,000元(假日住宿),发票买受人为申请单位。
 (八)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注意:各项经费请详实填写并请确认数字加总正确。
 (九)景点团体合照至少2张(附件五)。

(1)须含本市宗教景点、观光景点团员合照各一张,如申请【山城观光版】者,除宗教旅游景点须为本计画指定庙宇外,团体旅客须至甲仙区参加芋笋梅节并合照,或至那玛夏区参加赏萤季并合照(须足以清楚辨识为甲仙芋笋梅节或那玛夏赏萤季)。注意:请使用彩色列印,并注记景点/活动名称,照片人数不得少於15(含)人。
(2)照片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团员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团员人数及所在高雄宗教及观光景点(请於宗教牌楼、观光景点或该处代表意象字样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3)本局指定的111个宗教旅游景点详如附件六,非指定的宗教旅游景点不予补助。 
(4)本局推荐观光景点如附件七。

 (十)交通部核准设立之旅行业执照影本。注意: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十一)切结书(附件八)。
 (十二)领据(附件九)。
 (十三)申请补助之旅行社汇款帐号影本。

六、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经费补助者,不予补助;如同时有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补助者,得予补助,并应检附计画经费分摊表(附件十)。

七、凡已申请本计画补助款者,不得同时申请本局「2022高雄旗津振兴团体旅游补助计画」及「2022海线潮旅行团体旅游补助计画」。

八、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请寄送至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号1楼 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收)。

九、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一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十、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十一、旅行业申请补助,如有重复申请同项目费用补助,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该项目补助款。

十二、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十三、补助对象已依本要点申请并获补助者,不得再申请本局其他旅行业旅游补助。如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并均获本局同意补助者,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本案补助款。

十四、本局得不定期对受补助对象查核其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及查核有无符合本要点所定目的,旅行业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旅行业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本局得停止补助。

十五、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六、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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