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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计画,延长受理时间

发布日期:2022-12-12
更新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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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计画法源: 为鼓励参与本市观光行销推广,以促进本市观光产业发展,高雄市政府观 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据「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办法」办理本计画。

二、 资格条件:经政府立案之法人、团体或业者办理或参与下列活动,得向本 局申请补助。

三、 补助项目:
(一) 参与行销本市观光之国外旅展或推广活动。
(二) 於国外刊登本市观光行销推广有关之广告。
(三) 办理有助於本市观光产业发展或增进旅客数量之活动。

四、 申请期间与应备文件:

(一) 受理申请时间:自计画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最後送件期 限为活动办理前 3 天(以机关收文日为准)。
(二) 应备文件:

  1. 申请函(公文)。

  2. 补助申请书。

  3. 计画书。

  4. 设立许可证明文件。

  5. 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分关系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请单位(人)如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2 条及第 3 条所称 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应主动填写「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14 条第 2 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分关系揭露表」,未能事前揭露 者,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18 条处罚。非属前项人员,则 免填。

计画书应包含内容如下: 1. 计画名称。
2. 计画目的。
3. 计画内容。

4. 执行期程及地点。
5. 主办单位(如有协办单位请一并列明)。 6. 人员编组及分工。
7. 预期成果及效益。
8. 经费概估明细表。

(三)

9. 经费来源(请列明向各机关申请补助项目、金额及自筹金额)。 (四) 申请案件不论是否核予补助,所有申请资料及附件均不退还。

五、 个别受补助者之补助金额上限: (一) 参与国外旅展或观光推广活动:

1. 补助国际线机票(经济舱)费用,金额以票价之 40%为上限。

2. 补助国外布展费用,金额以实际支出之 50%为上限。 (二) 於国外刊登本市观光行销推广有关之广告。

补助广告通路、看板、场地租金等相关费用,金额以实际支出之 50%

为上限。
(三) 办理有助於本市观光产业发展或增进旅客数量之活动。

补助场地布置、交通、住宿、讲师、导览、行销宣传等相关费用项

目,金额以计画总支出之 50%为上限。
(四) 固定资产、设备及餐食等相关费用不予补助。
(五) 本局对同一民间团体之补助金额,每一年度不得超过新台币 2 万元。

     但下列民间团体,不在此限:
  1. 依法令规定接受本局委托、协助或代为办理其应办业务之民间团

    体。

  2. 经主管机关依法许可设立之工会、农会、渔会、水利会、同业公

    会及 体育会(各单项运动委员会)。

  3. 申请补助办理具公益性质计画之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团体。

  4. 配合中央政府各机关补助计画所补助之民间团体。

六、 审查方式:依个案申请计画内容审查下列事项并於预算额度范围内核定补 助金额。

(一) 计画之创意性、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 计画之规模及推动方式。
(三) 预期成果及效益。
(四) 经费编列之合理性。

(五) 申请补助项目及金额之妥适性。

(六) 最近三年接受主管机关补助之执行成效及核销情形。 七、 全案预算金额概估:新台币 7 万元。
八、 办理核销结报作业:

(一) 申请人应於活动结束後 30 日内并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具函检附 下列文件向本局申领补助款并办理核销作业,逾期补助款将不予发 给。

1. 领据

2. 切结书
3. 计画总支出明细表
4. 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
5. 核准补助项目及金额明细表。 6. 摄影着作授权使用书。
7. 成果报告书三份。

九、 注意事项:
(一) 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申请补助者,应於计画书列明全部经费内

容,及向各机关申请之补助项目及金额。
(二) 申请案件经本局核准补助者,非经本局同意,不得变更原核准计画内

容;经本局同意变更者,以一次为限。
(三) 核销时将以核准计画做为审核依据,如执行情形未达原订计画规模,

本局将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四) 受补助对象於经费结报时,应详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同

一案件有二个以上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五) 补助经费运用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者,除应缴 回该部分之经费外,并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或受补助单位停止

补助一年至五年。
(六) 申请案件经本局核准补助者,本局得随时派员查核计画执行情形;必

     要时,得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资料或书面报告,申请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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