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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奖励旅行业推广国际旅客至高雄旅游住宿实施计画
发布日期:2023-07-31
更新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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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奖励旅行业推广国际旅客至高雄旅游住宿实施计画
一、计画法源:为鼓励旅行业者积极开发高雄国际客源,进而带动本市国际旅客量及增进观光产业发展,高雄市政府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据「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办法」办理本计画。
二、补助对象:本国合法设立之甲种以上旅行业。
三、补助方式:采事後核销(免事先申请)。
四、补助条件:
注:112.9.29(五)为中秋节,112.9.29(五)-10.1(日)为中秋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112.10.10(二)为国庆日,112.10.7(六)-10/10(二)为国庆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113.1.1(一)为元旦,113.12.30(六)-1.1(一)为元旦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113.2.8(四)-2.14(三)为农历春节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113.2.28(三)为228和平纪念日。
112.9.23(六)为补班日(补10/9弹性放假),视为平日,故112.9.22(五)-9.23(六)皆视为平日。
113.2.17(六)为补班日(补2/8小年夜),视为平日,故113.2.16(五)-2.17(六)皆视为平日。
(三)行程必须安排至少两处高雄景点,其中一处须为指定观光工厂之一,及指定高雄景点之一(详如附件景点列表),并於两处景点拍团体照佐证。
(四)本计画如经费额度用罄时,主管机关得随时公告停止受理。
(五)受理申请单位: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地址:83001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2段132号1楼,电话:07-7409810、7409800,传真:07-7409705。
五、办理核销所需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均须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申请单位须以挂号(邮戳为凭,寄达本局时间最晚为113年4月20日),并检附以下相关附件(请按照顺序排列),向本局申请补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表(附件二)。
(三)出团行程表。
(四)车辆行照影本及驾驶执照影本。注意: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五)团员旅游保险单据(证明书)。
(六)团员保险名单:姓名、护照号码、生日、国籍别等(缺一不可),如为台湾国籍不予补助,工作人员(领队、导游、司机)及2岁以下小孩不补助。注意:本项须使用电脑输入列印,勿提供手写资料。
(七)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附件三),即住宿单据(须提供发票正本,申请单位即旅行社为买受人,由旅馆饭店开立发票给旅行社),注意:本项金额不得低於申请补助金额。
(八)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注意:各项经费请详实填写并请确认数字加总正确。 (一)公文(附件一)。
一、计画法源:为鼓励旅行业者积极开发高雄国际客源,进而带动本市国际旅客量及增进观光产业发展,高雄市政府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据「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办法」办理本计画。
二、补助对象:本国合法设立之甲种以上旅行业。
三、补助方式:采事後核销(免事先申请)。
(一)出团时间: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
(二)受理时间: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或预算用罄)。
(三)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20日内(以邮戳为凭),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二)受理时间: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或预算用罄)。
(三)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20日内(以邮戳为凭),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四、补助条件:
(一)补助对象客源:入境国际旅客,仅限团客。
(二)每团至少15(含)人以上至高雄景点旅游、两天一夜以上行程、须全团全程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业(或符合发展观光条例70-2条规定),并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请补助一晚住宿费(级距如下)。
(二)每团至少15(含)人以上至高雄景点旅游、两天一夜以上行程、须全团全程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业(或符合发展观光条例70-2条规定),并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请补助一晚住宿费(级距如下)。
出 团 日 | 平日住宿 (周日至周四) | 假日住宿 (周五、六或国定假日) |
每团补助 | 5,000元 | 4,000元 |
112.10.10(二)为国庆日,112.10.7(六)-10/10(二)为国庆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113.1.1(一)为元旦,113.12.30(六)-1.1(一)为元旦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113.2.8(四)-2.14(三)为农历春节连续假日,以上日期皆视为假日。
113.2.28(三)为228和平纪念日。
112.9.23(六)为补班日(补10/9弹性放假),视为平日,故112.9.22(五)-9.23(六)皆视为平日。
113.2.17(六)为补班日(补2/8小年夜),视为平日,故113.2.16(五)-2.17(六)皆视为平日。
(三)行程必须安排至少两处高雄景点,其中一处须为指定观光工厂之一,及指定高雄景点之一(详如附件景点列表),并於两处景点拍团体照佐证。
(四)本计画如经费额度用罄时,主管机关得随时公告停止受理。
(五)受理申请单位: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地址:83001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2段132号1楼,电话:07-7409810、7409800,传真:07-7409705。
申请单位须以挂号(邮戳为凭,寄达本局时间最晚为113年4月20日),并检附以下相关附件(请按照顺序排列),向本局申请补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表(附件二)。
(三)出团行程表。
(四)车辆行照影本及驾驶执照影本。注意: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五)团员旅游保险单据(证明书)。
(六)团员保险名单:姓名、护照号码、生日、国籍别等(缺一不可),如为台湾国籍不予补助,工作人员(领队、导游、司机)及2岁以下小孩不补助。注意:本项须使用电脑输入列印,勿提供手写资料。
(七)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附件三),即住宿单据(须提供发票正本,申请单位即旅行社为买受人,由旅馆饭店开立发票给旅行社),注意:本项金额不得低於申请补助金额。
(八)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注意:各项经费请详实填写并请确认数字加总正确。
(九)景点团体合照至少2张(附件五)。
A.须含本市指定高雄观光工厂一处、指定高雄观光景点一处,拍摄团员合照各一张,注意:请使用彩色列印,并注记景点名称,照片人数不得少於15(含)人。
B.每一团都须检附旅客於指定高雄观光工厂及指定高雄观光景点的团体照片,照片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旅客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旅客脸孔、人数及所在高雄观光工厂及观光景点。(请於观光工厂、观光景点或该处代表意象字样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C.任何一团缺少照片,则该团不予补助。
B.每一团都须检附旅客於指定高雄观光工厂及指定高雄观光景点的团体照片,照片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旅客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旅客脸孔、人数及所在高雄观光工厂及观光景点。(请於观光工厂、观光景点或该处代表意象字样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C.任何一团缺少照片,则该团不予补助。
(十)本局指定7处观光工厂详如(附件六)。
(十一)本局指定观光景点详如(附件七)。
(十二)交通部核准设立之旅行业执照影本。(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十三)切结书(附件八)。
(十四)领据(附件九)。(由申请单位旅行社开给主管机关)。
(十五)申请单位汇款帐号影本。
请注意:以上各文件缺一不可,均需盖公司大小章、文件漏缺或内容不完整将不予核拨补助款。
(十一)本局指定观光景点详如(附件七)。
(十二)交通部核准设立之旅行业执照影本。(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十三)切结书(附件八)。
(十四)领据(附件九)。(由申请单位旅行社开给主管机关)。
(十五)申请单位汇款帐号影本。
请注意:以上各文件缺一不可,均需盖公司大小章、文件漏缺或内容不完整将不予核拨补助款。
(十六)表件不全者,主管机关得请申请单位限期补正两次,未於规定期限内补正者,主管机关得驳回,不予补助。
(十七)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经费补助者,不予补助;如同时有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补助者,得予补助,并应检附计画经费分摊表(附件十)。
(十七)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经费补助者,不予补助;如同时有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补助者,得予补助,并应检附计画经费分摊表(附件十)。
六、注意事项:
(一)本实施计画之补助项目仅限住宿费。
(二)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请寄送至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号1楼 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收)。
(三)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两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四)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五)旅行业申请补助,如有重复申请同项目费用补助,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该项目补助款。
(六)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七)补助对象已依本要点申请并获补助者,不得再申请本局其他旅行业旅游补助。如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并均获本局同意补助者,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本案补助款。
(八)本局得不定期对受补助对象查核其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及查核有无符合本要点所定目的,旅行业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必要时,并得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资料或书面报告,申请人不得拒绝。旅行业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本局得停止补助。
(九)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本实施计画经主管机关首长核定後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依实际需要随时修正或另行补充规定。
(十一)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二)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请寄送至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号1楼 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收)。
(三)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两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四)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五)旅行业申请补助,如有重复申请同项目费用补助,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该项目补助款。
(六)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七)补助对象已依本要点申请并获补助者,不得再申请本局其他旅行业旅游补助。如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并均获本局同意补助者,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本案补助款。
(八)本局得不定期对受补助对象查核其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及查核有无符合本要点所定目的,旅行业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必要时,并得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资料或书面报告,申请人不得拒绝。旅行业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本局得停止补助。
(九)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本实施计画经主管机关首长核定後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依实际需要随时修正或另行补充规定。
(十一)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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