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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第四届嘎呼拉斯音乐节(山中音乐会)补助计画」,即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23-11-09
更新日期:2024-01-02
浏览数 1841

主旨:公告「2023第四届嘎呼拉斯音乐节(山中音乐会)补助计画」,即日起生效。
依据: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办法。
公告事项:
一、补助对象:本国合法设立之旅行业。
二、补助方式:采事後核销(免事先申请)。
三、出团时间:2023第四届嘎呼拉斯音乐节活动期间(112年12月15日、16日)。
四、受理时间:112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或预算用罄)。
五、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六、补助条件:
八、办理核销所需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均须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十、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受理申请单位: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地址:83001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2段132号1楼,电话:07-7409810、7409800,传真:07-7409705。
十一、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一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十二、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十三、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五、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依据: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办法。
公告事项:
一、补助对象:本国合法设立之旅行业。
二、补助方式:采事後核销(免事先申请)。
三、出团时间:2023第四届嘎呼拉斯音乐节活动期间(112年12月15日、16日)。
四、受理时间:112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或预算用罄)。
五、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六、补助条件:
(一)2023第四届嘎呼拉斯音乐节於112年12月15日(五)、12月16日(六)下午3时至晚间7时(暂定)六龟区宝来国中操场举行,出团日期须於前述活动期间。(依主办单位公告时间为主)
(二)每团至少15(含)人以上,团员年龄不限。
(三)音乐会活动期间须停留至少60分钟以上,并公示於出团游客行程表中,且至少有15名团员於音乐会活动现场合照(照片需可清楚辨识团员脸孔及足以辨识参加现场活动背景)。
(四)另行程必须安排参观至少1处高雄景点(详如附件景点列表),并於景点拍团体照佐证。
七、补助内容:每团补助车资5,000元,每家申请团数无上限(总公司与分公司合并由同一窗口送件)。八、办理核销所需资料(以下所有资料均须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一)公文(附件一)
(二)申请表(附件二)
(三)出团行程表
(四)车辆行照影本及驾驶执照影本(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五)团员旅游保险单据(证明书)
(六)团员保险名单(应含姓名、身分证字号、出生年月日,请勿提供手写资料)
(七)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附件三),即车资单据(正本)
(八)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四)(各项经费请详实填写并确认数字加总正确)
(九)团体合照照片2张以上(附件五),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旅客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旅客脸孔、人数及所在现场。(请於音乐会活动及本局指定观光景点现场,具代表该处意象字样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十)交通部核准设立之旅行业执照影本(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十一)切结书(附件六)
(十二)领据(附件七)
(十三)申请本补助之旅行社或相关单位汇款帐户影本
(十四)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经费补助者,不予补助;如同时有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补助者,得予补助,并应检附计画经费分摊表(附件八)。
九、有关旨揭计画电子档、申请补助及核销表格置於高雄旅游网-最新消息,请自行下载。十、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受理申请单位: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地址:83001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2段132号1楼,电话:07-7409810、7409800,传真:07-7409705。
十一、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一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十二、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十三、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五、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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