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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雄国内旅游团体补助计画【寿山动物园版】

发布日期:2024-02-26
更新日期: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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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雄国内旅游团体补助计画【寿山动物园版】

一、计画法源:
为落实本市净零减碳策略,积极推动「永续旅游」(Sustainable Tourism)及 2030 永续发展目标(SDGs),鼓励国内团体至本市各大环境教育设施场域观光旅游,提升本市国民旅游人潮,高雄市政府观光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据「高雄市观光行销推广补助办法」办理本计画。
 
二、补助对象:本国合法设立之旅行业。

三、补助方式:采事後核销(免事先申请)。
(一) 出团时间:自 11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12 月 15 日止
(二) 受理时间:自 113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12 月 20 日止(或预算用罄)
(三) 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四、补助条件:
(一)每团至少 15 (含)人以上至高雄景点旅游、两天一夜以上行程、须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业至少一晚,并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请补助一晚住宿费(级距如下)。
出 团 日
平日住宿
(周日至周四)
假日住宿
(周五、六或国定假日及连续假期)
每团补助
5,000元
3,000元
 
注:
113.2.28 (三)为二二八纪念日,视为假日。
113.4.4 (四)为清明节/儿童节,4.4-4.7 连续假日,皆视为假日。
113.5.1 (三)为劳动节,视为假日。
113.6.10 (一)为端午节,6.8-6.10 连续假日,皆视为假日。
113.9.17 (二)为中秋节,视为假日。
113.10.10 (四)为国庆日,视为假日。

(二) 行程必须安排至少三个高雄景点,第一个须为本市环境教育设施场域(以下简称环境教育景点,详如附件一),第二个景点无限制(只要是高雄观光景点,并与另外两个景点无重复),第三个指定景点为本市寿山动物园,并於景点拍团体照佐证。符合本项条件者即可加码补助 1,000 元
(三) 每家旅行社申请团数无上限(分公司出团须由总公司窗口统一申请)。

五、 全案预算金额:新台币 200 万元。

六、 办理核销所需资料:
申请单位须以挂号(邮戳为凭,寄达本局时间最晚为 113 年 12 月 20 日)并检附以下相关附件(请依以下顺序排列,所有文件均须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向本局申请补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一)公文(附件二)。
    提醒:公文文号不得重复,经查有重复者一律退件、不予申请。
(二)申请表(附件三)。
(三)出团行程表(全程行程,包含高雄市以外之行程)。
(四)车辆行照影本及驾驶执照影本。
  1. 提醒:请留意车籍资料的有效期限,须在出团日期之後。
  2. 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五)团员旅游保险单据(保单证明书)。
     提醒:本项须有保险公司盖章。
(六)团员保险名单:
  1. 包含姓名、身份证字号、出生年月日,且至少 15 名团员为中华民国国籍者(华侨持外国护照不予认定、但持中华民国护照可予认定)。
  2. 注意:本项须使用电脑输入列印,请勿提供手写资料。
(七)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黏贴用纸(附件四):本市合法旅宿发票正本
  1. 注意:本项金额即为住宿高雄之发票金额(不可拆分),发票买受人为申请单位,发票请浮(黏)贴於黏贴用纸上,且无订书针。
  2. 於高雄的住宿费不得重复申请其他公务机关的补助,亦即不得重复申请交通部观光署任何住宿补助。
  3. 提醒:如为分公司出团、由总公司申请者,请注意发票买受人统编须为总公司统编。
(八)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五)。
  1.  提醒:各项经费请详实填写并请确认数字加总正确。
  2. 如团体行程不止住宿高雄,住宿费请务必分栏登打(亦即於高雄的住宿费须与附件四黏贴凭证的发票金额一致,其他县市住宿费为另一栏)。
(九)景点团体合照至少 3 张(附件六)。
  1. 须含本市环境教育景点、观光景点、寿山动物园之团员合照各一张
  2. 注意:请使用彩色列印,并注记景点/活动名称,照片人数不得少於 15(含)人。
  3. 照片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团员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团员人数及所在环境教育景点及观光景点(请於景点或可代表景点的意象字样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4. 本计画指定的 21 个环境教育景点详如附件一,非指定的环境教育景点不予补助。
  5. 寿山动物园须於园区内拍摄(购票入园)。
    (1) 推荐景点包括水豚山屋、黑熊山屋、儿童牧场、鹿园、光室咖啡等,或於有明显「寿山动物园」字样或意向亦可(图示如下)。

    (2) 寿山动物园大门口外及售票口除外。
  6. 申请本局补助者亦即同意该团照片可提供本局做为公务使用及有助本市观光行销推广公开使用(例如新闻稿发布、简报统计、网站宣传等),本局得视情形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原始图档,申请单位不可拒绝,拒绝提供者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该团补助款,照片授权同意书如附件七。
(十)交通部核准设立之旅行业执照影本。
  1. 本项须加盖「与正本相符」字样。
  2. 提醒:如为分公司出团,总公司及分公司执照影本皆须检附,缺一不可。
(十一)切结书(附件八)。
(十二)领据(附件九)。
(十三)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分关系揭露表(附件十)。
注意:申请单位(人)如属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2 条及第 3 条所称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应主动填写「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14 条第 2 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分关系揭露表」,未能事前揭露者,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 18 条处罚。非属前项人员,则免填
(十四)计画经费分摊表(附件十一)。
提醒:若同时申请其他机关不同项目经费补助者(如住宿费以外之项目),请检附此表;无则免附
(十五)申请补助之旅行社汇款帐号影本:请於空白处注明开户公司之统一编号。
(十六)除上述资料,本局得视实际情况要求旅行社提供补充文件(例如GPS/行车纪录),申请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提醒:申请单位之大小印须为同一组,不得前後不一。
(十七)以上文件如有漏缺或内容不完整或照片不符规定等,主管机关得请申请单位限期补正,未於规定期限内补正者,主管机关得驳回,不予补助。
 
七、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
  • 邮寄地址:830 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 132 号 1 楼
  • 收件单位:高雄市政府观光局 观光行销科
  • 洽询电话:(07)740-9810
     
八、注意事项:
(一)凡已申请本计画补助款者,不得同时申请交通部观光署「银发族及无障碍旅游推广」补助款。
(二)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经费补助者,不予补助。
(三)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两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四)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五)旅行业申请补助,如有重复申请同项目费用补助,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该项目补助款。
(六)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七)补助对象已依本要点申请并获补助者,不得再申请本局其他旅行业旅游补助。如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并均获本局同意补助者,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本案补助款。
(八)本局得不定期对受补助对象查核其办理补助事项之成效及查核有无符合本要点所定目的,旅行业应提供必要之协助,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旅行业规避、妨碍或拒绝检查者,本局得停止补助。
(九)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本计画经主管机关首长核定後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依实际需要随时修正或另行补充规定。
(十一)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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