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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5高雄国内旅游团体补助计画」,自114年7月1日起生效。
发布日期:2025-06-24
更新日期:2025-06-24
浏览数 64
主旨:公告「2025高雄国内旅游团体补助计画」,自114年7月1日起生效。
公告事项:
公告事项:
一、补助对象:本国合法设立之旅行业。
二、补助方式:采事先申请。
三、出团时间:自114年7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
四、受理时间:自114年7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或预算用罄)。
五、申请时间:出团首日之前2周具函及申请表至本局核备。(附件二至三)
六、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20日内(以日历天计,以邮戳为凭),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七、补助条件:
六、核销时间:出团结束之次日起20日内(以日历天计,以邮戳为凭),具函检附所需文件办理核销作业(顺序以机关收件编号为准)。
七、补助条件:
(一)每团至少15(含)人以上至高雄景点旅游、两天一夜以上行程、须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业至少一晚,并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请补助一晚住宿费:
1、平日住宿(周日至周四)每团补助5,000元。
2、假日住宿(周五、六或国定假日)每团补助3,000元。
2、假日住宿(周五、六或国定假日)每团补助3,000元。
(二)行程必须安排至少两个高雄景点,其中一个须为本市环境教育设施场域,并於景点拍团体照佐证。
(三)每家旅行社申请补助金额上限10万元(分公司出团须由总公司窗口统一申请)。
八、办理核销所需资料:(以下所有文件均须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一)公文(附件四)。
(二)请领表(领据)(附件五)。
(三)切结书(附件六)。
(四)出团行程表(全程行程,包含高雄市以外之行程)。
(五)景点团体合照至少2张(附件七)。
(六)1、须含本市环境教育景点、观光景点团员合照各一张,照片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团员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团员人数及所在环境教育景点及观光景点(请於景点或可代表景点的意象字样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七)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八)。
(八)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黏贴用纸(附件九):本市合法旅宿发票正本。
(九)照片授权同意书(附件十)。
(十)车辆行照影本及驾驶执照影本。
(十一)团员旅游保险单据(保单证明书须有保险公司盖章)。
(十二)团员保险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字号、出生年月日,请勿提供手写资料)。
(十三)计画经费分摊表(附件十一)。
(十四)申请补助之旅行社汇款帐号影本:请於空白处注明开户公司之统一编号。
(三)每家旅行社申请补助金额上限10万元(分公司出团须由总公司窗口统一申请)。
八、办理核销所需资料:(以下所有文件均须盖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一)公文(附件四)。
(二)请领表(领据)(附件五)。
(三)切结书(附件六)。
(四)出团行程表(全程行程,包含高雄市以外之行程)。
(五)景点团体合照至少2张(附件七)。
(六)1、须含本市环境教育景点、观光景点团员合照各一张,照片应清楚不模糊,不得为团员背面照,且能明显辨识团员人数及所在环境教育景点及观光景点(请於景点或可代表景点的意象字样前合照),如无法辨识者不予补助。
(七)总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八)。
(八)补助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黏贴用纸(附件九):本市合法旅宿发票正本。
(九)照片授权同意书(附件十)。
(十)车辆行照影本及驾驶执照影本。
(十一)团员旅游保险单据(保单证明书须有保险公司盖章)。
(十二)团员保险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字号、出生年月日,请勿提供手写资料)。
(十三)计画经费分摊表(附件十一)。
(十四)申请补助之旅行社汇款帐号影本:请於空白处注明开户公司之统一编号。
九、有关旨揭计画电子档、申请补助及核销表格置於高雄旅游网-最新消息,请自行下载。
十、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地址:830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号1楼,受理单位: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电话:(07)7995678 分机1519。
十一、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两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十二、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十三、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五、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十、本计画受理方式一律以挂号邮寄为限(邮戳为凭),地址:830高雄市凤山区光复路二段132号1楼,受理单位:高雄市政府观光局观光行销科,电话:(07)7995678 分机1519。
十一、本局经审查申请单位所提送申请核销文件,若未符合本计画补助范围及条件相关规定者,或经审查须补正相关文件资料、凭证认有疑义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限期补正以两次为限。若逾期未能补正、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经审查与本计画规定不符者,将不予补助,迳予驳回。
十二、旅行业申请补助时如有受撤销或废止旅行业执照、受停业处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补足保证金而未补足者,不予受理申请,於受理後审查中或核拨前发生者,驳回其申请或不予核拨补助。
十三、旅行业如有借名申请补助、拆团、虚报、浮报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拒绝接受补助机关查核等情事,依本要点所有之申请案一概不予补助;已补助者,撤销或废止其补助,并应依本局所定期限缴回已领取之所有补助款;後续之申请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审查;如有涉法律责任者,本局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并得依情节轻重停止受理补助对象嗣後申请本局其他奖补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归责於申请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受补助对象,应依相关税法规定缴纳所得。
十五、本局保有解释、调整或终止本计画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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