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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獎助旅行業推動團體至本市商圈夜市旅遊」試辦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佈日期:2020-12-31
更新日期: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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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獎助旅行業推動團體至本市商圈夜市旅遊」試辦計畫
一、 響應本府經發局高雄時時抽等帶動遊客到商圈、夜市消費活動,及配合本府經發
局宣布延長至明(110)年1 月31 日,為延續該項措施效益及搭配明年1 月份
連續假期及假日活動,鼓勵旅行業者組團至本市商圈或夜市觀光消費,促進在地
觀光產業經濟發展,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試辦計畫。
二、 本計畫獎助對象為本國合法設立之旅行業。
三、 本計畫獎助期間及出團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110 年1 月1 日起至1 月31 日止,
若獎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獎助,並不再受理。
四、 本計畫獎助範圍及條件:
(一)組團人數須達20 人以上。
(二)須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
(三)凡團體行程有至本市經發局指定之商圈或夜市,每團每到一個商圈或夜市
可補助新台幣1,000 元(請參考附件)。
五、 旅行業依本計畫規定,最遲須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6 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補
助款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六、 旅行業申請獎助及核銷說明如下:
(一) 旅行社出團後即可送件申請補助款核銷,本局將依申請送達順序審核及核
撥補助款,至獎勵經費用罄為止。
(二) 旅行社須以正式公文掛號(郵戳為憑,寄達本局時間最晚為110 年2 月26
日)並檢附以下相關附件,向本局申請補助款:
1.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
2. 旅行業責任保險單及旅客團員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及加蓋旅行社
店章或公司章)。
3. 出團照片:
(1) 須含本市商圈、夜市之團員合照,人數少於20 人不予補助。
(2) 照片應清楚不模糊,不得為旅客背面照,且能明顯辨識旅客臉孔、人
數及所在高雄景點,照片並須註明高雄景點之名稱,如為商圈夜市則
團體照要能辨別出為哪一個商圈夜市(請於商圈或夜市入口字樣或意
象前合照),如無法辨識者不予補助。
4. 須檢附車資費之原始憑證(即發票正本,發票金額須大於或等於補助金
額)、車輛行照影本。
5. 領據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6. 切結書。申請之旅行社須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
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等情事。
7. 旅行業執照影本(須加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 本局經審查旅行業所提送申請核銷文件,若未符合本計畫補助範圍及條件
相關規定者,或經審查須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
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若逾期未能補
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
逕予駁回。
七、 本計畫僅接受旅行社總公司申請,如由分公司組團,需開立以總公司抬頭跟統編
之住宿原始憑證,若原始憑證抬頭及統編開立分公司資料,需請旅行社總公司提
供授權書(加蓋總公司大小章),說明此團確實授權分公司辦理。
八、 本計畫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郵戳為憑),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請
寄送至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 號1 樓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觀光行銷科收)。
每家旅行社(含分公司)申請案件超過五件者,依掛號受理順序以前五件為優先
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由本局逕為認定。
九、 旅行業依本計畫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政府機關同性質費用補助、虛報、浮報
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全數
補助款,以上如有涉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申
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十一、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
十二、 本局保有解釋、調整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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