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定位點主要內容區塊公告110年「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獎勵團體至本市商圈夜市消費」試辦計畫延長執行期間,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為獎勵團體至本市商圈或夜市觀光消費,促進在地觀光產業經濟發展,提升本市商圈夜市人潮,本局辦理110年「高雄市政府觀光局獎勵團體至本市商圈夜市消費」試辦計畫,並業於110年1月20日公告實施。
二、配合國旅4月至6月淡季,延長本試辦計畫至110年6月30日止,另,本試辦計畫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改為「團體人數須達30人(含)以上」,請各申請單位依規辦理,本實施計畫其餘規定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