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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計畫,延長受理時間

發佈日期:2022-12-12
更新日期: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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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計畫法源: 為鼓勵參與本市觀光行銷推廣,以促進本市觀光產業發展,高雄市政府觀 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辦法」辦理本計畫。

二、 資格條件:經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或業者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得向本 局申請補助。

三、 補助項目:
(一) 參與行銷本市觀光之國外旅展或推廣活動。
(二) 於國外刊登本市觀光行銷推廣有關之廣告。
(三) 辦理有助於本市觀光產業發展或增進旅客數量之活動。

四、 申請期間與應備文件:

(一) 受理申請時間:自計畫公告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最後送件期 限為活動辦理前 3 天(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二) 應備文件:

  1. 申請函(公文)。

  2. 補助申請書。

  3. 計畫書。

  4. 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5.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申請單位(人)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能事前揭露 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處罰。非屬前項人員,則 免填。

計畫書應包含內容如下: 1. 計畫名稱。
2. 計畫目的。
3. 計畫內容。

4. 執行期程及地點。
5. 主辦單位(如有協辦單位請一併列明)。 6. 人員編組及分工。
7. 預期成果及效益。
8. 經費概估明細表。

(三)

9. 經費來源(請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額及自籌金額)。 (四) 申請案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退還。

五、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 參與國外旅展或觀光推廣活動:

1. 補助國際線機票(經濟艙)費用,金額以票價之 40%為上限。

2. 補助國外佈展費用,金額以實際支出之 50%為上限。 (二) 於國外刊登本市觀光行銷推廣有關之廣告。

補助廣告通路、看板、場地租金等相關費用,金額以實際支出之 50%

為上限。
(三) 辦理有助於本市觀光產業發展或增進旅客數量之活動。

補助場地布置、交通、住宿、講師、導覽、行銷宣傳等相關費用項

目,金額以計畫總支出之 50%為上限。
(四) 固定資產、設備及餐食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五) 本局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台幣 2 萬元。

     但下列民間團體,不在此限:
  1.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

    體。

  2. 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

    會及 體育會(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3. 申請補助辦理具公益性質計畫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等團體。

  4. 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六、 審查方式:依個案申請計畫內容審查下列事項並於預算額度範圍內核定補 助金額。

(一) 計畫之創意性、可行性及完整性。 (二) 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 預期成果及效益。
(四)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 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之妥適性。

(六) 最近三年接受主管機關補助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七、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 7 萬元。
八、 辦理核銷結報作業:

(一) 申請人應於活動結束後 30 日內並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具函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局申領補助款並辦理核銷作業,逾期補助款將不予發 給。

1. 領據

2. 切結書
3. 計畫總支出明細表
4. 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5. 核准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6. 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7. 成果報告書三份。

九、 注意事項: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二) 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准補助者,非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原核准計畫內

容;經本局同意變更者,以一次為限。
(三) 核銷時將以核准計畫做為審核依據,如執行情形未達原訂計畫規模,

本局將視實際情況酌予補助。
(四) 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有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補助經費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應繳 回該部分之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 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准補助者,本局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必

     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資料或書面報告,申請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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