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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獎勵旅行業推廣國際旅客至高雄旅遊住宿實施計畫

更新日期: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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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流行音樂中心
2023獎勵旅行業推廣國際旅客至高雄旅遊住宿實施計畫

一、計畫法源:為鼓勵旅行業者積極開發高雄國際客源,進而帶動本市國際旅客量及增進觀光產業發展,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辦法」辦理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國合法設立之甲種以上旅行業。

三、補助方式:採事後核銷(免事先申請)。
(一)出團時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二)受理時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5日止(或預算用罄)
(三)核銷時間:出團結束之次日起20日內(以郵戳為憑),具函檢附所需文件辦理核銷作業(順序以機關收件編號為準)。

四、補助條件:
(一)補助對象客源:入境國際旅客,僅限團客。
(二)每團至少15(含)人以上至高雄景點旅遊、兩天一夜以上行程、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業(或符合發展觀光條例70-2條規定),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請補助一晚住宿費(級距如下)。
出 團 日 平日住宿
(週日至週四)
假日住宿
(週五、六或國定假日)
每團補助 5,000元 4,000元
新加坡及馬來西亞
(自修正公告日起出發之團體)
6,000元 5,000元
        註:112.9.29(五)為中秋節,112.9.29(五)-10.1(日)為中秋連續假日,以上日期皆視為假日。
            112.10.10(二)為國慶日,112.10.7(六)-10/10(二)為國慶連續假日,以上日期皆視為假日。
            113.1.1(一)為元旦,113.12.30(六)-1.1(一)為元旦連續假日,以上日期皆視為假日。
            113.2.8(四)-2.14(三)為農曆春節連續假日,以上日期皆視為假日。
            113.2.28(三)為228和平紀念日。
            112.9.23(六)為補班日(補10/9彈性放假),視為平日,故112.9.22(五)-9.23(六)皆視為平日。
            113.2.17(六)為補班日(補2/8小年夜),視為平日,故113.2.16(五)-2.17(六)皆視為平日。

(三)行程必須安排至少兩處高雄景點(含A區1處及B區1處,須拍攝團體照佐證,景點列表詳如附表)。
(四)本計畫如經費額度用罄時,主管機關得隨時公告停止受理。
(五)受理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觀光行銷科,地址: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1樓,電話:07-7409810、7409800,傳真:07-7409705。
五、辦理核銷所需資料(以下所有資料均須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申請單位須以掛號(郵戳為憑),並檢附以下相關附件(請按照順序排列),向本局申請補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一)公文(附件一)。
(二)申請表(附件二)。
(三)出團行程表(須加註出入境航班)。
(四)車輛行照影本及駕駛執照影本。注意: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五)團員旅遊保險單據(證明書)。
(六)團員保險名單:姓名、護照號碼、生日、國籍別等(缺一不可),如為台灣國籍不予補助,工作人員(領隊、導遊、司機)及2歲以下小孩不補助。注意:本項須使用電腦輸入列印,勿提供手寫資料。
(七)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附件三),即住宿單據(須提供發票正本,申請單位即旅行社為買受人,由旅館飯店開立發票給旅行社),注意:本項金額不得低於申請補助金額
(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注意:各項經費請詳實填寫並請確認數字加總正確。
(九)高雄觀光指定景點團體合照至少2張(附件五)。
A.A區及B區景點照片各1張,請使用彩色列印並註記景點名稱。
B.每張照片團員人數不得少於15(含)人,照片必須能清楚辨識旅客臉孔、人數及所在景點(如觀光景點代表意象或字樣前合照),不得為旅客背面照。
C.任何一團缺少照片,則該團不予補助。
(十)交通部核准設立之旅行業執照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十一)切結書(附件六)。
(十二)領據(附件七)。(由申請單位旅行社開給主管機關)。
(十三)申請單位匯款帳號影本。
(十四)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八)。(若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如住宿費以外之項目),請檢附此表;無則免附。)
(十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九)。(申請單位(人)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能事前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處罰。非屬前項人員,則免填。)
請注意:以上各文件缺一不可,均需蓋公司大小章、文件漏缺或內容不完整將不予核撥補助款。
(十六)表件不全者,主管機關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兩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不予補助。
(十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如同時有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並應檢附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八)。

 

六、注意事項:
(一)本實施計畫之補助項目僅限住宿費
(二)本計畫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郵戳為憑),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請寄送至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觀光行銷科收)。
(三)本局經審查申請單位所提送申請核銷文件,若未符合本計畫補助範圍及條件相關規定者,或經審查須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限期補正以兩次為限。若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四)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五)旅行業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該項目補助款。
(六)旅行業如有借名申請補助、拆團、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拒絕接受補助機關查核等情事,依本要點所有之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對象已依本要點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其他旅行業旅遊補助。如同一案件重複申請並均獲本局同意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本案補助款。
(八)本局得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資料或書面報告,申請人不得拒絕。旅行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本局得停止補助。
(九)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
(十)本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十一)本局保有解釋、調整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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