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2023第四屆嘎呼拉斯音樂節(山中音樂會)補助計畫」,即日起生效。
依據: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本國合法設立之旅行業。
二、補助方式:採事後核銷(免事先申請)。
三、出團時間:2023第四屆嘎呼拉斯音樂節活動期間(112年12月15日、16日)。
四、受理時間:112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29日止(或預算用罄)。
五、核銷時間:出團結束之次日起,具函檢附所需文件辦理核銷作業(順序以機關收件編號為準)。
六、補助條件:
(一)2023第四屆嘎呼拉斯音樂節於112年12月15日(五)、12月16日(六)下午3時至晚間7時(暫定)六龜區寶來國中操場舉行,出團日期須於前述活動期間。(依主辦單位公告時間為主)
(二)每團至少15(含)人以上,團員年齡不限。
(三)音樂會活動期間須停留至少60分鐘以上,並公示於出團遊客行程表中,且至少有15名團員於音樂會活動現場合照(照片需可清楚辨識團員臉孔及足以辨識參加現場活動背景)。
(四)另行程必須安排參觀至少1處高雄景點(詳如附件景點列表),並於景點拍團體照佐證。
七、補助內容:每團補助車資5,000元,每家申請團數無上限(總公司與分公司合併由同一窗口送件)。
八、辦理核銷所需資料(以下所有資料均須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
(一)公文(附件一)
(二)申請表(附件二)
(三)出團行程表
(四)車輛行照影本及駕駛執照影本(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五)團員旅遊保險單據(證明書)
(六)團員保險名單(應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請勿提供手寫資料)
(七)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附件三),即車資單據(正本)
(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四)(各項經費請詳實填寫並確認數字加總正確)
(九)團體合照照片2張以上(附件五),應清楚不模糊,不得為旅客背面照,且能明顯辨識旅客臉孔、人數及所在現場。(請於音樂會活動及本局指定觀光景點現場,具代表該處意象字樣前合照,如無法辨識者不予補助)
(十)交通部核准設立之旅行業執照影本(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十一)切結書(附件六)
(十二)領據(附件七)
(十三)申請本補助之旅行社或相關單位匯款帳戶影本
(十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如同時有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得予補助,並應檢附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八)。
九、有關旨揭計畫電子檔、申請補助及核銷表格置於高雄旅遊網-最新消息,請自行下載。
十、本計畫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郵戳為憑),受理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觀光行銷科,地址:83001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2段132號1樓,電話:07-7409810、7409800,傳真:07-7409705。
十一、本局經審查申請單位所提送申請核銷文件,若未符合本計畫補助範圍及條件相關規定者,或經審查須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若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十二、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十三、旅行業如有借名申請補助、拆團、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拒絕接受補助機關查核等情事,依本要點所有之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
十五、本局保有解釋、調整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