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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雄國內旅遊團體補助計畫【原民旅遊版】

發佈日期:2024-02-26
更新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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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雄國內旅遊團體補助計畫【原民旅遊版】

一、計畫法源:
為落實本市淨零減碳策略,積極推動「永續旅遊」(Sustainable Tourism)及2030永續發展目標(SDGs),鼓勵國內團體至本市各大環境教育設施場域觀光旅遊,提升本市國民旅遊人潮,高雄市政府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高雄市觀光行銷推廣補助辦法」辦理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國合法設立之旅行業。

三、補助方式:採事後核銷(免事先申請)。
(一)出團時間: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2月15日止。
(二)受理時間: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2月20日止(或預算用罄)。
(三)核銷時間:出團結束之次日起,具函檢附所需文件辦理核銷作業(順序以機關收件編號為準)。

四、補助條件:
(一)每團至少15(含)人以上至高雄景點旅遊、兩天一夜以上行程、須安排住宿本市合法旅宿業至少一晚,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可申請補助一晚住宿費(級距如下)。
出 團 日
平日住宿
(週日至週四)
假日住宿
(週五、六或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期)
每團補助
5,000元
3,000元
 
註:
113.2.28(三)為二二八紀念日,視為假日。
113.4.4(四)為清明節/兒童節,4.4-4.7連續假日,皆視為假日。
113.5.1(三)為勞動節,視為假日。
113.6.10(一)為端午節,6.8-6.10連續假日,皆視為假日。
113.9.17(二)為中秋節,視為假日。
113.10.10(四)為國慶日,視為假日。
 
(二)行程必須安排至少兩個高雄景點,其中一個須為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域(以下簡稱環境教育景點,詳如附件一),並於景點拍團體照佐證。
2024原民旅遊版【期間限定+主題加碼】:
旅行社出團除符合上開第(一)、(二)項條件之外:

1. 自113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期間,凡旅行社出團,觀光景點改至本市三個原住民族地區(造訪具原住民文化之特色景點),茂林區加碼補助1,000元,桃源區、那瑪夏區則加碼補助2,000元

2. 具有原民文化色彩的景點(原住民部落或具有明顯可被識別的原住民圖騰或字樣之景點),例舉如下:
(1)建山部落、寶山部落、梅山部落等(桃源區)、茂林部落、萬山部落、多納部落等(茂林區)、南沙魯部落、瑪雅部落、達卡努瓦部落(那瑪夏區)
(2)桃源區原住民文化館(桃源區)
(3)布農族文化展示中心(桃源區,位於梅山遊客中心內)
(4)瑪舒霍爾吊橋(桃源區)
(5)得樂日嘎大橋(茂林區)
(6)多納高吊橋(茂林區)
(7)多納屯子役古戰場(茂林區)
(8)布魯布沙吊橋(茂林區)
(9)烏巴克藝術空間(茂林區)
(10)石破天驚文創工作室(茂林區)
(11)索阿紀吊橋(桃源區)
(12)那次蘭吊橋(那瑪夏區)
(13)達卡努瓦里秀嶺巷彩繪牆(那瑪夏區)
(14)達卡努瓦里部落願景屋(那瑪夏區)
(15)卡那卡那富文化聚會所(祭壇)(那瑪夏區)
(16) 那瑪夏區原住民文物館(那瑪夏區)
(17)那瑪夏民權國小(那瑪夏區)
※提醒:茂林國家風景區、茂林龍頭山、蛇頭山與龜形山、新威森林公園、新威大橋、藤枝森林遊樂區、紫蝶幽谷、情人谷瀑布、寶山二集團38甲櫻花公園等,視為一般觀光景點,可申請一般版補助。

※提醒:請詳閱第五條第(九)項核銷照片相關規定。

(三)每家旅行社申請團數無上限(分公司出團須由總公司窗口統一申請)。

五、全案預算金額:新台幣100萬元。

六、辦理核銷所需資料:
申請單位須以掛號(郵戳為憑,寄達本局時間最晚為113年12月20日)並檢附以下相關附件(請依以下順序排列,所有文件均須蓋旅行社公司大小章),向本局申請補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一)公文(附件二)。
提醒:公文文號不得重複,經查有重複者一律退件、不予申請。
(二)申請表(附件三)。
(三)出團行程表(全程行程,包含高雄市以外之行程)。
(四)車輛行照影本及駕駛執照影本。
  1. 提醒:請留意車籍資料的有效期限,須在出團日期之後。
  2. 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五)團員旅遊保險單據(保單證明書)。
提醒:本項須有保險公司蓋章。
(六)團員保險名單:
  1. 包含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且至少15名團員為中華民國國籍者(華僑持外國護照不予認定、但持中華民國護照可予認定)。
  2. 注意:本項須使用電腦輸入列印,請勿提供手寫資料。
(七)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黏貼用紙(附件四):本市合法旅宿發票正本
  1. 注意:本項金額即為住宿高雄之發票金額(不可拆分),發票買受人為申請單位,發票請浮(黏)貼於黏貼用紙上,且無訂書針。
  2. 於高雄的住宿費不得重複申請其他公務機關的補助,亦即不得重複申請交通部觀光署任何住宿補助。
  3. 提醒:如為分公司出團、由總公司申請者,請注意發票買受人統編須為總公司統編。
(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五)。
  1. 提醒:各項經費請詳實填寫並請確認數字加總正確。
  2. 如團體行程不止住宿高雄,住宿費請務必分欄登打(亦即於高雄的住宿費須與附件四黏貼憑證的發票金額一致,其他縣市住宿費為另一欄)。
(九)景點團體合照至少2張(附件六)。
  1. 須含本市環境教育景點、觀光景點團員合照各一張。如申請【原民旅遊版】者,除環境教育景點須為本計畫指定外,團體旅客須至本市原住民族地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三擇一)造訪具原住民文化之特色景點並合照。
  2. 注意:請使用彩色列印,並註記景點/活動名稱,照片人數不得少於15(含)人。
  3. 照片應清楚不模糊,不得為團員背面照,且能明顯辨識團員人數及所在環境教育景點及觀光景點(請於景點或可代表景點的意象字樣前合照),如無法辨識者不予補助。
  4. 本計畫指定的19個環境教育景點詳如附件一,非指定的環境教育景點不予補助。
  5. 申請本局補助者亦即同意該團照片可提供本局做為公務使用及有助本市觀光行銷推廣公開使用(例如新聞稿發佈、簡報統計、網站宣傳等),本局得視情形要求申請單位提供原始圖檔,申請單位不可拒絕,拒絕提供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該團補助款,照片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七。
(十)交通部核准設立之旅行業執照影本。
  1. 本項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2. 提醒:如為分公司出團,總公司及分公司執照影本皆須檢附,缺一不可。
(十一)切結書(附件八)。
(十二)領據(附件九)。
(十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十)。
注意:申請單位(人)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能事前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處罰。非屬前項人員,則免填
(十四)計畫經費分攤表(附件十一)。
提醒:若同時申請其他機關不同項目經費補助者(如住宿費以外之項目),請檢附此表;無則免附
(十五)申請補助之旅行社匯款帳號影本:請於空白處註明開戶公司之統一編號。
(十六)除上述資料,本局得視實際情況要求旅行社提供補充文件(例如GPS/行車紀錄),申請單位不得拒絕提供。提醒:申請單位之大小印須為同一組,不得前後不一。
(十七)以上文件如有漏缺或內容不完整或照片不符規定等,主管機關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不予補助。
 
六、本計畫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郵戳為憑),其他方式一律概不受理
  • 郵寄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1樓
  • 收件單位: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觀光行銷科
  • 洽詢電話:(07)740-9810
     
七、注意事項:
(一)凡已申請本計畫補助款者,不得同時申請交通部觀光署「銀髮族及無障礙旅遊推廣」補助款。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
(三)本局經審查申請單位所提送申請核銷文件,若未符合本計畫補助範圍及條件相關規定者,或經審查須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限期補正以兩次為限。若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計畫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四)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法定事由需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補助。
(五)旅行業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該項目補助款。
(六)旅行業如有借名申請補助、拆團、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拒絕接受補助機關查核等情事,依本要點所有之申請案一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所有補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不再受理;已受理者亦不予審查;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五年。但其情形非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七)補助對象已依本要點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其他旅行業旅遊補助。如同一案件重複申請並均獲本局同意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本案補助款。
(八)本局得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旅行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本局得停止補助。
(九)受補助對象,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
(十)本計畫經主管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隨時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十一)本局保有解釋、調整或終止本計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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